广西各县市代办工伤,交通事故赔偿
先办案后收费、 不成功不收费
在南宁怎么申请工伤认定?发表时间:2024-06-26 19:02 南宁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该怎么办?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依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发生事故后,按这个流程办理! 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到任意一个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伤情相对稳定或治疗结束后,到任意一个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或是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南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到任意一个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注: 1.如参保地在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请到当地人社局申请。 2.发生事故伤害后,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三、工伤认定申请如何办理? (一)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按规定和前述时限提交相应材料,但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二)办理时间
(三)办理方式 前往任意一个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大厅窗口办理(详细地址见文末)。 (四)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3.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如受伤害职工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供近亲属身份证及能够证明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核验,如未能获取的,需提交,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5.初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诊疗材料(含120出诊记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抢救记录);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单位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6.事故当月考勤记录(明确排班及上班时间,核原件收备查材料);因工外出受伤的,需提供外出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备查材料);如个人申请的,可提供出勤或外出工作安排等证明材料; 7.个人申请的,需提交证人的证言材料原件及身份证(不少于2名证人,不方便提供身份证原件的,可仅提交复印件); 8.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核原件收备查材料): (1)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对该事件的定性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突发疾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原件;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文件、秩序册等证明材料; (9)职工死亡的应提供相关死亡证明; (10)属建筑项目的,需提交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 (11)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事故伤害证明材料。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有备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1份数页的加盖骑缝章;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所有备查材料均需签字按指印。 |